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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科研与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2017-11-01 09: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洛学院各类科研项目和各类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以商洛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种创新性、探索性、学术性研究项目,以及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的科技研究项目或者技术转让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级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省(部)级、市(厅)级的政府专项科研项目等;横向项目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征集、委托的各类科技攻关性研究项目,学院与企业合作研究项目,技术转让和产业化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实施以上项目的通知发布、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落实资助及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各类政府常设性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要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其他项目的申请采取随时受理的方式,申请者须依托合作单位或者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者项目申请书,同时准备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五条 申请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人员。鼓励承担学院外各类项目的完成者在已有的研究领域继续申报,扩大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增强学院的学术研究综合水平和知名度。

第六条 学院积极支持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申请院外的各类研究项目,尤其是省部级及其以上部门资助的较大的研究项目。对于申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大型项目,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给予适当的前期支持(待项目批准后,所花费用从该项目费中报销)。

第七条 学院重点支持结合地方自然、经济、文化等特点的科学研究及其科技合作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基础研究或创新性应用研究。在各种横向性项目申请或合作过程中,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以保证国家或学院应有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否则将不予受理或不允许合作。

第八条 所有以学院名义(包括学院下属单位或机构)申请的项目必须由科研处组织统一申报、统一管理;对于非常设性的、由企事业单位征集、招标的项目也应纳入统一管理。未经科研处受理或同意授权申报的项目不得享受学院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九条 学院所属教学系、研究机构等单位是各类项目申请受理的初审单位,各类项目申报的组织安排、计划、统计是各教学系、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基本任务。科研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请项目:1.违反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并受到处分者,两年以内不得申请任何科研项目;2.被各类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或终止了项目(资助)实施的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经过各教学系、研究机构初审的项目统一报学院科研处,由科研处按照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组织学院评审和上报事宜。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研究机构评审时,应从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发挥优势等方面进行认真谋划,做好各类项目的申报计划,增强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竞争性,提高立项的成功率。上报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即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工作环节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各类纵向项目的评审,首先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再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学科专家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应上报的具体项目和建议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在横向项目申报或合作时,首先要由申请者或者合作双方会同科研处认真签订《商洛学院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协议书》;然后依据协议书的要求,双方再制定具体合作实施方案。对于签订了协议书但关系重大的项目,科研处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再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申请和实施。对于侵害学院利益的任何合作项目,科研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申报的各类项目,科研处会同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材料,办理学院内有关手续,统一申报或委托主持人申报。

第十六条 经过批准资助的各类项目,科研处将按照学院内有关规定,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给予资金配套或者进行项目奖励。

第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参与外单位项目申报的,应到科研处履行手续,同时提供相关项目申报的文件或有效复印件。如批准但却无经费拨入我院的项目,则作为学院科研基本资料存档;如经批准且有经费拨到我院财务账上的项目,则与学院申报项目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的纵向项目,学院将按照划到学院财务账户的金额,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按照1:0.8进行配套资助;厅局级项目按照1:0.5进行配套资助;商洛市人民政府项目按1:0.2进行配套资助。若获得无经费资助的纵项项目(如自筹经费等),学院将参照下一级别的配套经费予以资助。如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将参照市(厅)级项目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获得市(厅)级无经费资助项目将参照学院科研项目的资助金额予以支持。

对于获得横向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招标的项目,采用累进法计算奖励金额。年终到学院款项在1-10万元的,按10%进行奖励;年终到款金额在10-20万元部分,按8% 进行奖励;年终到款金额在21万元以上部分,按5%进行奖励。

二、属于以学院名义参与的企业合作研究项目、专利和技术转让或产业化合作项目,除执行合同协议规定的款项外,可按《商洛学院科研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商洛学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商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有项目配套或项目奖励。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要按批准意见和学院科研处相关通知撰写资助项目责任计划书以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书。项目责任计划书分别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人、科研处、教学系或科研机构持有;资金年度计划书分别由项目主持人、科研处、财务处持有。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要按照项目申报与批准的要求,组织项目组成人员认真实施项目计划,严格执行《商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做好项目研究年度进展报告,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或变更,但有下列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办法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委托于项目组其他成员。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应办理终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应安排合适人员代理,并报科研处与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学院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员更换,应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和方向,主持人必须向科研处陈述理由,经科研处审查后,报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者违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项目,科研处可以建议撤销或终止项目,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都要按期完成。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须在项目原计划结题日期三个月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并在项目计划到期后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的申请,由科研处统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结题证书。办理结题证书时,项目主持人要向科研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批准通知书或批准文件、合同书(项目责任书和资金年度计划书);

二、中期检查报告书(年度进展报告);

三、经费决算表;

四、研究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论文、著作、验收或鉴定报告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需要进行的成果验收或者鉴定活动,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告及参加专家名单,科研处将按照验收和鉴定的等级要求会同主持人共同举办验收或者鉴定活动。对于专家评价较差或者未能通过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罚;对于引起知识产权和法律纠纷的项目,将按学院有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外单位项目研究人员,也应在项目结束后向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所有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为我院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相抵触时,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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